中新社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 马海燕 梁晓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31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对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作了规定,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挪用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在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现实中存在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化的问题,建议增加相关限制性规定。因此,此次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费的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为方便公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同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有关方面意见,将美术馆、职工书屋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完)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