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被查扣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2016-07-13 07:18:46 来源:济宁新闻网

美编王丽娜/制图

日前,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等5类停车设施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根据“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指导思想,《实施意见》从政府定价范围、定价管理权限、政府定价行为、加快差别化收费4个方面进一步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除明确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等5类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实施意见》还明确,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同时,《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说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则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在协商确定前,暂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此外,对占用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后,不得重复收取停车服务费。

《实施意见》还强调,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首席记者 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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