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政府不得拒绝答辩举证

2016-07-09 07:17:52 来源:济宁新闻网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对“民告官”案件中政府的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强调行政机关不能以维稳等名义干扰法院立案或影响法院判决,应诉时也不能仅委托律师出庭,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

有部门消极对待行政应诉

昨天,国办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

《意见》中提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虽有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出庭

《意见》从案件受理和审理、行政机关答辩、出庭、审理等方面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在立案和审理环节,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更不能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对于答辩举证工作,要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对于出庭应诉部分,《意见》用较多笔墨强调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出庭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每年要开展一到两次应诉培训

《意见》提到,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对于行政应诉能力,《意见》明确要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还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同时,行政应诉工作还有监督机制,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对于违反《意见》中行为的情况,要对相关负责人员严肃处理。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文/本报记者 周宇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