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危害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甚至还催生了非法放生利益链,给野生动物资源带来极大破坏。这种情形下,如何规范放生行为、提高民间放生科学性,避免“放生不当变杀生”,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而立法被寄予厚望。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亮点在于明确了放生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放生不是不行,但“无害化”是底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无视规定随意放生,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放生者就要赔偿损失、承担代价。通过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从而达到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这种逻辑不难理解。
但要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民间放生行为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隐蔽性,监管执法存在一定难度。即使是对于经常性放生地,执法人员也不可能没日没夜地紧盯。
在笔者看来,规范民间放生行为,需要政府部门及公益组织的主动参与、积极引导,也需要放生者的自觉自律。面对社会的放生需求,除了要用法律规范其行为,还应正视并尽可能提供正规的释放渠道,让放生回归其本意和“初心”。毕竟,“放生”行为在不少群众那里存在着需求,对这种行为进行合理科学的引导是必要的。
此外,科学放生理念的普及也应抓紧抓好,推动放生成为公益行为。比如,公众有放生需求,应该能很容易找到可以提供科学评估、及时指导的政府部门或民间机构。因此,在对非法放生进行法律堵截的同时,我们还应鼓励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公益组织等参与群众的放生行为,并做好放生后野生动物的跟踪和救助工作。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