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澳门11月28日电(记者龙土有)澳门特区政府建议于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案时,引入参与立法会选举人需签署声明书,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条款。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28日解释,引入有关条款有助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防范日后可能发生的情况。
陈海帆当日上午列席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会议,讨论《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案。
她在会议后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早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了解释,说明参与立法会选举人士需要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别行政区,这是对立法会参选人士的一个条件和要求。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基本一致,现时澳门特区政府也正在修订立法会选举法,既然全国人大作出了清晰解释,特区政府便应按照“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的一贯原则,完善选举法修法内容。
至于参选人是否真诚签署声明书,陈海帆表示会由选举管理委员会根据参选人参选前有否分裂国家的言行判断。倘参选人对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法案也设有上诉机制,最终可交由法院裁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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