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回归后,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在今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再次强调,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今天,我们回顾香港基本法诞生的过程,有助于正确理解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关系,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基本法和宪法的关系,早在基本法起草时就已经确定。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表明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决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香港基本法从起草开始,到通过颁布,都是在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全国人大的框架内进行的。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同年6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名单。同年7月1日,59位来自内地与香港的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齐聚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了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首次会议。在香港基本法起草中,经过征求意见、讨论研究、提出方案,到再征求意见、再讨论研究、再提出方案的过程,反复推敲,经历4年8个月。1990年4月4日,香港基本法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宪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法律制度得以确立的源头。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创建和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直接依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而香港基本法根据宪法制定,将“一国两制”的方针具体化、法律化,是香港特区的基本法律制度,在香港特区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香港特区实行的高度自治,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都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并在香港基本法的规范下行使的。香港特区作为中央政府直辖的地方行政区域,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都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决定了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宪法通过赋予香港基本法特殊地位来保障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效力。
近年来,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曾指出,香港回归以后,一些香港居民知道有香港基本法,而国家宪法好像与香港关系不大,这是一个误区。实际上,从香港基本法实施之日起,香港居民已经生活在国家宪法规范的社会政治秩序之中,国家宪法透过香港基本法以及其他各种方式,深刻地影响着香港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只有正确理解宪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关系,才能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毛 铁)